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:有关拆迁协议的几个问题
作者:匿名 来源:拆迁维权律师网 日期:2021-11-30
大家都知道,征地牵涉到着我们被征税老百姓的利益,因此在征收过程中,我们老百姓为了能够获得合理的征地补偿,常常不会据理力争的与房屋征税部门协商补偿事宜。
而当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协商顺利,或是认为补偿移往方案合理时,那么,此时我们老百姓就需要与涉及部门签订一份征地协议。
口头的允诺别重易信
但注意,没拆迁协议,只有口头允诺不能只能的坚信。因为在实践中,有可能常常会有征税方为了尽快完成搬迁,在前期口头允诺被征税人提出的所有的条件,但等到房子被拆卸,交出土地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之后,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不否认所答应给被征税人的条件,此时,被征税人就会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。因此,对于只有口头承诺这一点被征税人必须要提高警惕。
所讲好的拆迁补偿内容一定要议定在书面上,一旦双方签订后,对方有违约或是撕毁的行为,那么被征收人就可凭拆迁协议向法院驳回诉讼,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补偿职责。
征地协议内容
一般一份合法的征地协议里应该包括以下8项内容:
1、双方的基本信息。例如征税人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,被征税人的姓名、住处等
2、被征税房屋的具体情况。比如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、被征税房屋位置、建筑面积以及房屋层数、装修等。
3、补偿方式。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,一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、产权置换及提供宅基地建房,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方式则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。
4、具体明确的补偿方式。就是说,如果被征税人明确要求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,那么拆迁协议里就必须具体具体的补偿金额、缴纳期限以及支付补偿方式。而如果被征收人明确要求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,那么同样的征地协议里就必须明确明确的安置房面积、安置房位置、楼层以及交付给安置房时间等。
过期未交付给安置房的处理方法
这里需要解释一下,安置房交付时间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,如果征收方交付给安置房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协议里誓约的期限,那么被征税人可拒绝给与双倍的临时安置费。我们以浙江为事例,根据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》中的规定,房屋征收部门多达过渡性期限未交付给用作产权对调房屋的,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。
如果在接到安置房之前,被征收人居住的是征收部门获取的周转用房,那么在超过期限没交付给安置房时,涉及部门除了要继续获取周转用之外,还要支付临时安置费。
对于,未在征地协议里具体交付给安置房期限的,涉及部门也无法以此为由就不给相关的费用,且法院也不能因此驳回当事人的表达意见。
征地实施单位征税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形式补偿的,亦不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给安置房,确保村民的居住权利。虽未在《补偿移往协议》中誓约交付给安置房的时间,但行政机关亦有义务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。不能以双方未约定安置房交付给时间及安置房尚未竣工验收为由,上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——(2020)最高法行再114号
5、安置费和过渡性费。拆迁协议中,除了要有上述内容之外,还要明确安置费和过渡费。
6、停产停损失费、搬迁酬劳。另外,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话,那么还需要在拆迁协议里明确投产歇业损失费、搬迁费等。这两项在实践中很更容易被忽略,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。
7、违约责任。违约责任在征地协议里必须要具体,如果签订补偿协议后,拆迁方有反悔或是违约,那么我们就可以有理有据的拒绝他们继续履行补偿义务。
然而实践中,很多老百姓都不在意,认为相关部门一定会按照协议里的履行的,但事实上并非如此。所以,大家要格外的注意。
空白协议可拒绝签订
最后,还要警告大家,空白协议(即协议中没上述任何一项内容,或是内容不原始,比如没具体安置房面积,明确补偿款、支付补偿款期限等)千万无法投,否则会对自己建极为有利的影响。因此,如果征收方将空白协议当作让你投,建议被征收人最好拒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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